12月21日消息(岳明)为保障我国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(5G)健康发展,协调解决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其他无线电台(站)的干扰问题,规范协调管理方法。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印发了《3000-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(站)干扰协调管理办法》(工信部无〔2018〕266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基站的部署是5G系统运营的基础,而妥善解决5G基站与大量相同、相邻频段在用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(站)之间的有害干扰,是5G基站规模部署前提。《办法》确定了5G基站和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(站)设置使用单位开展协调工作的原则和方法,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有关协调权责,指出干扰缓解措施等费用原则由相关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承担;提出了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、固定业务电台、射电天文台等三类无线电台(站)之间的干扰保护标准、干扰协调区确定、协调程序、干扰缓解工程措施和地球站设备指标要求。
《办法》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继许可三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5G试验频率之后,发布的与5G有关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,对指导相关企业协调解决5G基站与其他无线电台(站)的干扰问题,保护卫星地球站等已有无线电台(站)的合法权益,推动5G的发展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。
3000-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 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(站)干扰协调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第五代移动通信持续健康发展,避免3000-5000MHz频段(中频段)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(以下简称5G基站)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(站)之间产生有害干扰,维护空中电波秩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5G基站的设置、使用不得对同频及邻频段已依法设置、使用的卫星地球站等其他无线电台(站)产生有害干扰。
第三条 相关单位在3300-4200MHz和4500-5000MHz频段内申请设置、使用5G基站及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(站)时,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干扰协调工作。
第四条 5G基站设置、使用单位应该按照“频带外让频带内、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、后用让先用、无规划让有规划”的原则,主动发起与同频及邻频卫星地球站等其他合法无线电台(站)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,并将协调进展情况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备。如与上述合法无线电台(站)使用单位的协调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,可请求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。
第五条 设置、使用卫星地球站、固定业务台(站)和射电天文台的相关单位和用户,应积极配合开展与5G基站设置、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工作,不得以不当理由拒绝、拖延协调请求。
第六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,及时将需要保护的卫星地球站等信息情况提供给5G基站设置、使用单位,必要时可组织和协助开展干扰协调工作。对符合条件的5G基站依法发放无线电台执照。
第七条 5G基站设置、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所获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(或批准文件)规定的事项使用频率。3300-3400MHz频段内的5G基站限室内使用,遇有相互干扰问题报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解决。
第八条 5G基站与同频及邻频卫星地球站、固定业务台(站)和射电天文台的干扰协调程序见附件1至附件3。
第九条 为避免5G基站干扰3400-4200MHz频段内依法设置的卫星地球站(含卫星测控站)、卫星监测站而采取各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,原则上由3400-3600MHz频段内5G基站设置、使用单位共同承担;为避免5G基站干扰固定业务台(站)、射电天文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,原则上由在同频及邻频段设置、使用5G基站的单位承担。
第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,不再受理和审批以下新申请的无线电台(站)设置、使用许可:
(一)3400-4200MHz和4800-5000MHz频段内的地面固定业务台(站);
(二)3400-3700MHz频段内的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(3600-3700MHz频段内已批准立项、研制的空间无线电台及对应的卫星测控站,或在已有测控场所内设置且不增加干扰保护要求的卫星测控站除外)。
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,在3700-4200MHz和4500-4800MHz频段内新设置的单收卫星地球站如需电磁环境保护,设置、使用单位应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,并征求选址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。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于同意建站的应予以说明,列入地球站保护清单并按本办法予以必要的协调保护,否则应给出不建议建站理由或干扰风险提示。未征求、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,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。
第十二条 为避免受到5G基站干扰,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,新设置、使用的3700-4200MHz和4500-4800MHz频段卫星地球站(含卫星测控站),其低噪声放大器或变频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附件4的要求。
第十三条 设置、使用5G基站的其他要求按照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、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工信部无〔2017〕330号)执行。
第十四条 涉及军事系统无线电台(站)设置和保护相关要求,按照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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